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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14-05-04 来源: 浏览: 为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我台与国外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促进青年人才发展,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暂行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办法》,我台将加强对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申请条件 第一条 对申请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中外双方应有共同的研究方向和合作研究的基础,且外方在该研究领域已达到国际较高水平,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条 申请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导师在国内应有一定数量的在学研究生,在国内只有一名在学研究生的,一般不能派出联合培养。 第三条 申请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派出前,应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四条 申请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必须填写《中国科学上海天文台研究生出国访问学习联合培养申请表》和《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按期回国答辩保证书及出国合作研究协议书》,并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外联合培 二、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环节、经费和年限 第五条 培养方式:派遣我台在读研究生到对方单位学习研究。 第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必须回国进行论文答辩,取得中国科学院大学的学位。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身份为进修、访问学者,不得注册为境外研究生,不得变更我台研究生的身份和所学习的专业。 第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国后,应持报到证及时到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国家保密规定,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遵纪守法,积极上进,加强自我思想道德修养。不得从事与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条 努力工作,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经常与国内导师保持密切联系,每季度向导师汇报学习情况,按期回台学习工作。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与国外接受方导师协商好在学习地患病及发生意外时的费用及保险等事宜,并书面通知研究生部。 第十二条 国内导师应经常与联合培养研究生保持密切联系,给予思想品德及科研工作等多方面热情关心及指导,协助指导学生完成联合培养计划,使学生按期回国。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国外的学习期限为一年左右,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一般情况不予延期。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应在访学期满前3个月向中科院上海天文台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台同意并批准后,重新办理手续方能延期。 三、其他 第十四条 访学学生虽已提出延期申请,在未得我台批准的答复时,仍应按期回国,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 出国学生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报到等事宜,否则按逾期不归处理。 第十六条 凡未履行本协议违约者,遵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若学生逾期不归,该学生的导师三年内不可以派其他学生出国联合培养。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沪天发人字〔20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国科学上海天文台研究生出国访问学习联合培养申请表 附件2. 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按期回国答辩保证书及出国合作研究协议书 二○一三年十一月 附件1 中科院上海天文台 研究生出国访问学习/联合培养申请表 学科专业名称: 攻读学位:博士/硕士
附件2 中科院上海天文台按期回国答辩保证书 及出国合作研究协议书 ,男/女,学号为: ,为我台 专业 硕士/博士/硕博连读 研究生,导师为 研究员。因科研课题需要,受导师委派赴 进行约为期 年的 方面的合作研究。时间自 年 月始。 学生承诺: 1.遵纪守法,积极上进,加强自我思想道德修养,讲求精神文明。 2.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业,留学期间与国内导师保持密切联系,每季度向导师及研究生部汇报学习研究情况。 3.诚实守信,在国外期间,不得更改中科院上海天文台研究生身份。 4.认真学习及研究,在项目结束后按期回国参加答辩。 5.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国家保密规定,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如有保密事项,遵守台保密纪律。 导师承诺: 1.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给予其思想和业务等多方面热情关心。 2.教育并敦促学生努力学习,按期回国。 3.会同研究生部做好研究生各项工作。 此协议一式三份,经研究生部、导师、学生三方签字后生效,三方各留一份。 研究室生部 导师 学生 签字: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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