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嫦娥一号卫星VLBI测量数据,促进上海市空间导航与定位技术重点实验室数据资源共享和合理使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科技处负责审批数据申请、跟踪使用效果。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VLBI中心是嫦娥一号卫星VLBI测量数据发布的实施部门,负责保管数据,负责建立数据用户档案,根据审批结果向用户提供数据。
第四条 数据定义。
(1)从实时任务到长管阶段的嫦娥一号卫星VLBI观测时延、时延率。
(2)从实时任务到长管阶段的嫦娥一号卫星VLBI观测的角位置。
(3)其它VLBI相关数据。
第五条 数据用户。
(1)承担上海市空间导航与定位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课题组。
(2)参与探月工程的相关单位。
(3)经审核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数据用户申请数据时,应向上海天文台科技处提交《上海市空间导航与定位技术重点实验室嫦娥一号卫星VLBI测量数据用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份。
第七条 上海天文台科技处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完成的《申请表》一份用户存档,一份用户单位存档,一份下达VLBI中心,一份科技处存档。
第八条 VLBI中心接到科技处下达的《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光盘方式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数据。VLBI中心每年向科技处书面报告数据使用情况。
第九条 用户对申请获得的数据有保密的义务,未经上海天文台科技处书面授权,不得将所有数据以任何途径、任何形式发布给第三方。数据用户在发表相关成果时,应声明数据来源为上海天文台VLBI中心及数据知识产权,并有义务向VLBI中心书面反馈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天文台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