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二次项目征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政府于2007年12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加强气候变化科技合作的联合声明》,(以下称“联合声明”)以及中国科学技术部(MOST)国际合作司和日本国独立行政法人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ST)于2008年9月12日签订的《关于气候变化合作的合作纪要》(以下称“纪要”)第二条,双方就气候变化合作计划(以下称“计划”)的实施办法制定了如下《合作实施细则》:
Ⅰ.概要
Ⅰ-1.项目的目的与研究领域
本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加强中日在“气候变化”领域的研究交流,推动中日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
具体在以下领域开展研究交流:
(1)观测和预测
(2)气候变化控制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吸收、节能等)
(3)适应气候变化的研究(高温和干燥气候条件下的农业、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等)
第一次的公开征集工作于2009年3月开始,已经结束。2010年进行第二次、2011年进行第三次的公开征集。对通过公开征集并获批准的研究交流课题,进行为期3年的资助。关于公开征集的开始日、公开征集的结束日、向首席科学家下发批准通知的日期以及被确定资助的课题的公布日期,中日双方应选择相同的日期。但是,如果中日双方在本细则规定的向申请人通知评审结果之日前未能就最终结果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应就届时已确定的支持项目通知首席科学家,公布工作可由中日双方各自执行。
JST将通过JST网站发布公开征集的通知,MOST将通过MOST的网站发布公开征集的通知,以便让广大的日中两国国内的研究人员了解公开征集的内容。
Ⅰ-2.申请资格
中方的首席科学家必须是隶属于中国国内的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的研究人员。
日方首席科学家必须是隶属于日本国内的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的研究人员。
要获得资助,必须是在中国和日本已经具备了研究基础的研究,并有望通过加大支持力度而创造出附加价值的研究交流。
但是,已经得到中国科学技术部(MOST)或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NSFC) 与JST开展的战略性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促进计划资助的研究人员,可使用不同的研究交流课题内容向本项合作计划提出申请;如果使用与已经得到资助的课题相同的内容进行申请,则不予批准。
Ⅰ-3.资助概要
MOST与JST对包括研究人员互访在内的研究交流项目进行支持。
JST对日方研究人员进行支持、MOST对中方研究人员进行支持。
Ⅱ.具体的资助内容
需要根据申请的情况而定,每次公开征集计划资助5个课题左右。
Ⅱ-1.每项课题的预算规模
Ⅱ-1.1 JST
根据研究交流的内容,各年度的预算会有所不同,但3年的总金额以2,250万日元左右(750万日元/年)为上限。(可申请不采用每年等额的办法。)
本项计划可能会因预算原因而调整不同年度的金额。
按照原则,对设备配件费的支持仅限于第一个年度。
Ⅱ-1.2 MOST
根据研究交流的内容,各年度的预算会有所不同,但3年的总金额以120万元人民币左右(40万元人民币/年)为上限。(可申请不采用每年等额的办法。)
本项计划可能会因预算原因而调整不同年度的金额。
按照原则,对设备配件费的支持仅限于第一个年度。
Ⅱ-2. 资助期限
最长不超过自研究交流开始后3整年。
本次研究交流的开始时间暂定为2011年*月前后,最终由MOST与JST协商确定。
Ⅱ-3.资助的详细内容
本计划是为资助日中研究交流相关的追加性经费(试验研究费、旅费、研讨会/专题报告会的会议经费等)而设立的。前提是,日中双方的研究组内应具备了主要的研究设备。
Ⅱ-3.1 申请人与JST/MOST间的协议
Ⅱ-3.1.1 JST
本“计划”资助的研究交流所取得的成果以任何形式(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程序及数据库相关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及技术等)形成知识产权时,日方与中方的相关研究机构间应就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
对于资助工作的实施,原则上,JST应与日方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单位(以下称“大学等”)签订委托研究协议。在研究交流期限内,每年都需要签订委托研究协议。签订协议,以大学等承担与执行本项计划相关的所有事务性手续为前提。按照协议,因本“计划”而产生的属于日方的知识产权,适用《产业技术力强化法》第19条(日本版拜杜法案)和促进资源的创造、保护及应用相关法律第25条的规定,原则上可归首席科学家所属的“大学等”所有。
Ⅱ-3.1.2 MOST
本“计划”资助的研究交流所取得的成果以任何形式(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程序及数据库相关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及技术等)形成知识产权时,中方与日方的相关研究机构间应就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
对于资助工作的实施,原则上,MOST应与中方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以下称“大学等”)签订委托研究协议。在研究交流期限内,依照MOST有关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管理。按照协议,因本“计划”而产生的属于中方的知识产权,依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确定其归属。
Ⅱ-3.2 研究人员之间的协议
(1) 在实施研究交流的具体工作中,如果需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日本和中国的研究机构等之间应签订研究合作协议。关于知识产权,强烈建议双方相关研究机构之间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将双方达成的一致写入合作研究协议。如果双方之间已存在这样的协议,需在申请书中注明。
(2) 关于在对方国内进行观测和实验等所需的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的手续、以及与数据使用和将数据带出对方国相关的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的手续,强烈建议日中双方研究机构之间进行充分的调查,并履行必要的手续。
Ⅱ-3.3 支出费用
日方研究人员的相关费用由JST予以支持、中方研究人员的相关费用由MOST予以支持。
资助经费由研究交流费和试验研究费构成。鉴于本项计划是以促进国际性的研究交流为目的,因此,希望向研究交流活动方面分配更多的资助经费。
Ⅱ-3.3.1 JST
(1)研究交流费
① 旅费
按照原则,旅费的支付要依据首席科学家所属的大学等单位的旅费规定。JST只承担日方研究人员的旅费。
② 专题报告会等会议费
指举办专题报告会、研讨会的下列相关费用:
专题报告会、研讨会所使用的消耗品、印刷制本费、通讯搬运费、会议费(酒类的支出除外)、酬谢费、杂费等。
(2)试验研究费
① 设备配件费(按照原则,仅限第一个年度)
由于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设施和设备为前提的,因此,仅限定于日中研究交流所必须的设备。按照原则,仅限定在最初的年度。
② 消耗品费
指购买原材料、消耗品、消耗器材、药品类等所需要的经费。
③ 酬谢费等
指与人才派遣等的人事费、邀请演讲的酬谢费等相关的经费。
④ 其他
指软件制作费、设备租金(长期租赁或短期租用的费用等)、器材搬运费等在上述的费用中不包括的经费。
(3)间接经费
由于本“计划”是以与本“计划”相关的所有执行事务的手续均由大学等负责为前提条件,因此,根据原则,间接经费可按照不超过研究交流费和试验研究费总额的10%的比例支付。但是,如果大学等根据规章等对间接经费等的计算方式做了规定,可通过协商,采用该计算方式。间接经费需计算在总预算额内。
(4)不能支付的费用
以下列出的费用不能支付。
① 与建筑物等设施的建设、不动产的取得相关的费用
② 购买大规模设备配件所需的费用
③ 处理研究交流期间发生的事故、灾害所需的费用
④ 与开展该项研究交流无关的其他费用
Ⅱ-3.3.2 MOST
(1)研究交流费
按照原则,研究交流的旅费的支付要依据中国财政部和科技部的相关规定办理。MOST只承担中方研究人员的旅费。
(2)试验研究费、专题报告会等会议费、间接经费、不能支付的费用按照中国财政部和科技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Ⅲ.申请
项目申请需中日双方研究人员共同拟定,然后由中方研究人员向MOST,日方研究人员向JST提出申请。双方研究人员需共同填写同样内容的英文表格,同时,分别填写中文和日文表格,MOST发的中文申请表格与JST发的日文申请表格会有一些差别。
申请表中需填写以下内容:
a)表中需明确中方研究人员和日方研究人员在研究交流中分别要做的事项,以及如何开展合作等与研究交流相关的内容。
b)不仅要从科学的角度,而且还要从产业和社会的角度说明有望取得的成果。
c)需介绍研究交流依托的、目前正在实施的研究工作,以及中、日方研究组各自的优势。
d)需介绍两个组如何竞争以及就技术和其他资源如何进行互补等,及与研究交流带来的附加值相关的事项。
e)介绍从长远角度看研究交流如何加强中日研究合作的相关内容。
f)介绍本次申请的合作研究优于其他类似活动的理由。
Ⅲ-1 申请表格
双方研究人员按下列表格提供英文版(E)。中方研究人员还需填写中文申请表格(从MOST网站获得),日方研究人员还需提供日文版(J)。
Form-1J/E 申请概要(研究课题名称、首席科学家、研究期限)
Form-2J/E 摘要
Form-3J/E 首席科学家的信息(履历(※))
Form-4J/E 日方和中方研究人员一览
Form-5J/E 研究交流的概要-限制在6页以内
Form-6J/E 研究交流计划
Form-7 E 日方首席科学家最近5年的论文等
Form-8 E 中方研究人员最近5年的论文等
Form-9 J/E 各年度的经费计划
(※)介绍日中两国首席科学家的履历。其中包括学历、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和职务)、所属学会。字量控制在1/2张A4纸以内。
Ⅲ-2 申请表的填写
申请人按照Ⅲ-1中的所有内容填写申请书。
Ⅲ-3 申请书的提交
申请的截止日期是:2010年5月17日(星期一)。
日方研究人员通过府省共用研究开发管理系统(http://www.e-rad.go.jp/index.html)进行申请。日方的截止时间定为:2010年5月17日下午5时。
中方研究人员通过主管部委或地方科技厅向MOST国际合作司提交申请。中方的申请截止时间定为:2010年5月17日下午5时。
Ⅳ 申请书评审
1. 评审程序
JST和MOST通过由各自选拔的专家构成的委员会分别对所有申请书进行评审。在该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由JST和MOST共同确定资助的课题。
2. 评审标准
使用下列一般性的评审标准:
① 是否符合制度的宗旨和支持领域
要求申请与制度的宗旨和支持领域相符,而且具备实施该研究交流的基础。
② 首席科学家能否胜任
首席科学家需要在申请课题的实施过程中具备充分的洞察力或经验,在该项
工作的资助期间,能够持续性地顺利地推动研究交流的开展。
③ 计划的合理性
计划要具备合理的研究交流实施体制和实施规模。
④ 研究交流的有效性
与对方国家进行积极的研究交流,并通过该研究交流可望取得下列中的某项成果:
a. 通过创造该领域的新知识而推动科学技术划时代的发展或开拓新的领域
b. 培养出能够在与对方国家的研究交流中承担核心作用的研究人员
c. 实现以本项计划为开端的与对方国家研究交流的可持续发展
⑤ 当前的研究活动
申请的研究交流应是为加强日中间已经开始的研究并创造出附加价值的研究交流。
3. 结果的通知
对于评审的结果,2010年*月底前后通知首席科学家其申请是否被批准。
V 批准后的首席科学家的责任
1. 报告各个年度的进展
在每个年度结束后,日方首席科学家需立即向JST汇报研究交流的进展情况,以及首席科学家所属的大学等需向JST提交资助经费的管理报告。
中方研究人员按照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有关项目管理要求办理。
2. 结题报告
日方首席科学家在国际研究交流期限结束时,需迅速向JST提交研究交流期间内的研究交流结题报告。除提交财务报告外,还需提交交流活动报告。该结题报告中需包括整体概要(A4纸5张以内)。
如果研究交流的成果在学会等进行过外部发表,那么,在结题报告中需另外附上发表内容的打印材料等。
中方研究人员按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要求办理。包括在国际研究交流期限结束时,需迅速向MOST提交研究交流期间内的研究交流结题报告,结题报告中需包括整体概要(A4纸5张以内)。
如果研究交流的成果在学会等进行过外部发表,那么,在结题报告中需另外附上发表内容的打印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日本国独立行政法人科学技术振兴机构
国际合作司亚非处处长 国际部部长
徐 捷 大窪 道明
2010年3月 日 2010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