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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创新工程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专项管理规定
2008-12-17 | 编辑: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台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项目是我台领域前沿项目的组成部分,目的是支持优秀青年人才,培养科研后备力量。支持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特别支持学科交叉,鼓励原始创新。

第三条    由学术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支持,科技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项目研究计划一般不超过三年,进行中期检查,视执行情况确定是否滚动支持。每年支持58个项目(包括滚动支持项目),每个项目总经费510万元。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申请者条件:年龄35岁以下(不含35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我台在职科技人员或在站博士后;优秀在读博士生由研究生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申请,支持项目数控制在总项目的20%以内;研究员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六条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独立提出项目,项目研究方向属于我台战略规划范围,原则上不与国家任务、院所创新项目重复支持。

第八条    项目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原则上由个人直接申请,每年1152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统一采用当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面上基金申请书格式),由科技处组织学术委员会评议、遴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与台签订《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任务书》,作为安排项目经费和进行项目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    每年1020日前,项目提交年度进展情况报告(一年以下项目直接提交结题报告,报告格式采用当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面上项目格式)。一年以上项目,台学术委员会根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支持。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支出范围原则上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但不得开支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

第十二条  如果项目负责人离台,则项目自动终止,所有剩余经费全部收回台里,继续作为台青年人才专项经费使用。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提供相关验收资料(采用当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面上项目格式),由科技处每年9月组织验收。项目节余经费收归台里,继续作为台青年人才专项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台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标注“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the Knowledge Innovation Program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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