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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含研究经费的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中(含NSFC-RGC项目)合作交流经费比例的说明
2008-12-17 | 编辑: | 【】【打印】【关闭

项目承担人:

     针对目前有专家在填写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计划书》过程中咨询其合作交流经费比例问题,为此,现将目前我委有关规定明确如下:此类项目中合作交流经费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30%。另外,这类项目的管理费和劳务费比例按照面上项目确定的比例执行。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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