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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 2009-06-08 | 编辑: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
|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法(2009)7号)和中科院计字(2009)70号文件精神,我台将按照“小金库”治理范围进行全面清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恶,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 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 以假发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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