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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09-06-03 | 编辑: | 【】【打印】【关闭

台属各部门:

     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转发各部门,请遵照执行。对于列入该目录(京外)内的产品,在核销时需提供《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和采购合同,否则不予报销。

     同时,重申我台物资采购和外协加工管理细则:

 1. 一千元以上器材物资采购,均需填写《设备申购单》;一万元以上需另附三家以上报价单(需课题组长签字确认),交科技处备案或审批后,方可采购。(一万元以下政采产品除外)
2. 二千元以上的外协加工项目,需填写《外协件加工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采购,并将加工合同或加工技术协议交科技处备案。

    详细请参阅:《上海天文台器材物资采购及外协加工管理条例(修订稿)》。

 附件:

1. 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 物资采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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