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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天文台论文奖分配条例 |
| 2002-05-23 | 编辑: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
| (2002年) 一、设置论文奖的目的: 1.奖励本台职工及研究生以论文或著作等形式表现的工作成绩。 二、奖金分配的基本原则: 1.论文内容必须与天文学科或本台各项工作直接或间接有关,只奖励本台职工 (含退休职工,下同)及在读研究生,论文作者必须在作者名下明确注有“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 2.以当年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各类学术论文的单印本为奖金核发依据,无单印本论文以论文复印件为核发依据,无论单印本或复印件均需显示发表论文的刊物名称及发表日期。 3.论文奖金额由发表论文的刊物级别加以确定,与作者人数无关。 4.发表于两份或两份以上刊物的同一内容论文以最高级别刊物发表的论文为奖金核发依据,一稿只奖一次。 5.论文奖评发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不迟于第二年的5月份。 6.本条例确定论文奖及相关的引文奖和论著奖的奖励分值,分值与实际奖励金额之间的转换因子2002年暂定为50元/分,以后随实际情况可由台长办公会议决定适当调整。 三、刊物级别划分及计分标准: 刊物类别 论文分 备注 1 SCI 100+40E 上限400分 E为该杂志当年底的影响因子 2 EI,CJAA 100 3 重要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中的特邀报告 50 IAU Collq., ASP Conf., IUGG等 4 国内学科级学报、天文学进展、国外非SCI杂志、一般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中的特邀报告 30 5 当年年刊中优秀论文、国外台刊 20 6 国内各天文台台刊、各大学学报、其它CSCD核心杂志、国外观测报告(IBVS、Bulletin Geod. 等) 15 7 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文集中的一般论文(不含POSTER) 15 IAU Collq., ASP Conf., IUGG等 8 其它国际会议文集中的论文,天文学进展及同类学科杂志中的讲座、简讯、未收入CSCD的杂志、正式期刊上的天文类科普论文(800字以上) 5 四、补充规定 1. 本台职工与台外人员合作发表的论文,如论文第一作者为本台职工,论文署名总人数为M,则本台职工的论文计分=名次系数X刊物级别分,其中第J名作者的名次系数为2(M—J+1)/M(M+1)。如该论文第一作者非本台职工,则论文分应按上述记分办法所得分数乘以列名折算系数B核计,B=1/K,其中K为论文署名排列中最前一位本台职工的列名序位。 2. 因论文出版时间推迟而未能在当年度报奖者,可在下年度报请论文奖,奖金额按论文实际发表年份标准核定,但不得重复报奖。 3. 凡国际会议特邀学术报告,报请论文奖时需同时提交会议SOC或其负责人对该报告提出邀请的证明信件。 4. 论文作者长期出国学习、进修、工作,暂停发放论文奖,待回国并回台工作后一次补发。 五、关于论文引用的奖励计分办法 1. 凡以本台职工为第一作者发表的SCI杂志论文,被SCI杂志引用(引用和被引用论文作者无一重复)1篇次,计12分。 2. 第一作者非本台,但第二作者署名本台的论文被SCI杂志引用一篇次计3分。 3. 论文引用奖以明确显示论文被引用的引用论文复印件为核发依据。引用依据为论文末的参考文献。 4. 论文引用奖分配给被引用论文的第一作者,由第一作者自行决定分配办法。 六、关于著作、译作的奖励计分办法: 1.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要求的著作、译作可享受本项奖金,著作、译作应是正式出版物。 2.作者应提供当年出版的著作、译作的封面以及标明作者、译者、出版日期和印刷字数的扉页,以做为奖金核发的依据。 3.凡由一人以上共同完成的著作、译作应同时提供本台职工个人实际承担的文字字数。 4.以一千字计(不足一千字以一千字计)的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 专著、研究生教材 1.0分 (2) 编著、译作、科普著作、大学教材 0.7分 (3) 辞书类著作 0.5分 (4) 中、小学教材 0.4分 5. 第一作者或主编为非本台职工的著作、译作、教材等,以上述标准所得计分乘以0.5折算系数后的得分值核发奖金。 6. 主编为本台职工的编著,主编可享受本项奖金的30%,其余70%奖金由参与编写的作者按承担文字数所占比例分配。 七、关于部门内科技服务奖的分配办法 1.为鼓励本部门(研究室、中心)内科技人员从事各类服务、支撑工作而本人又不可能有直接论文产出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肯定他们为本部门论文产出所作的贡献,设立科技服务奖。 2.各研究室(中心)可提取部门内实发论文奖总额的5--8%作为科技服务奖,分配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具体提取比例由部门负责人决定后告计财处,由计财处核发论文奖时统一代扣后交部门负责人,分配办法由部门负责人自行确定。 3.本条例第五、六条所认定的奖金额不列入核发科技服务奖的论文奖总额。 八、论文奖列支办法 1. 基础研究部门各研究室(中心),由课题经费列支; 2. 开发部门各公司,由公司经费列支; 3. 行政管理部门和信息计算中心由台经费列支; 4. 在读研究生由导师课题经费列支; 5. 已退休职工,返聘期间由本人课题或聘用部门课题经费列支;返聘期结束后由台经费列支 6. SCI杂志的论文奖,50%由台经费列支,50%由作者所在课题或公司经费列支。非SCI杂志的论文奖全部由作者所在课题或公司经费列支。 7. 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台财务代扣。 九、本条例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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