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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委员会关于党费管理使用的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4

中共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委员会关于党费管理使用的办法  

沪天发党字〔2020〕13号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及上海市委、中科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上海市科技党委、中科院沪区党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天文台党费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台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党费来源 

  1.党员按月交纳的党费 

  2.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 

  二、党费管理 

  1.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60%上缴沪区党委。留存部分由党政办代台党委统一管理。 

  2.台党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账户,党费的业务管理工作由党政办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各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遇人员变动要作好交接。 

  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党政办每年对全台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4.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使用范围 

  1.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活动所需经费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党员教育培训。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 

  5)修缮、新建党员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6)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7)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8)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四、党费使用及审批 

  1.党费支出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对于不符合党费开支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 

  2.使用党费申请流程:各党支部使用党费应提前书面申请,其中开展党建活动的,必须填写《党支部活动经费申请表》。书面申请由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向党政办提交,经领导审批通过之后方可组织实施。 

  3.党费审批:党费的使用审批由党委书记签字,单笔金额10万元的党费支出项目,应报台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并由党委书记签字。 

  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应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时间节点的慰问党员活动进行。党费不得用于日常的慰问费用支出。 

  5.党费报销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以事件或活动为单位,据实填写党费报销单据报销,且需符合财会制度。 

  五、监督机制 

  1.台党委结合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对上一年度的党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全体党员公布,接受党员的监督。 

  2.党组织和党员个人不得编造用途,用转账、电汇等方式套取党费现金。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致使党费流失的,管理者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对违反党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六、其他规定 

  1.本办法所涉及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参照国家、中科院和上海天文台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执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负责解释。